组织架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永久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长1人,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设立顾问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理事会日常工作委托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一般应是会员单位代表,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六分之一,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