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华闻氏联合会
CHINA WEN'S FEDERATION
章 程(草案)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闻氏联合会是从事各领域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促进内地闻氏与香港及海外闻氏交流合作的平台,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中文名称:中华闻氏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WEN'S FEDERATION (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注册机构(政府注册号:__________)。
第二条 中华闻氏联合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坚持“爱国主义”的原则和“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的方针,研究闻氏家史文化,促进闻氏各方面交流合作,凝聚海内外闻氏子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和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海内外闻氏的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凡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拥护本章程,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同意推荐至中闻氏联合会会员部,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四)凡对闻氏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闻氏组织或个人,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处置办法: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二)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因违反会章或违犯形事、国法,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永久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长1人,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设立顾问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理事会日常工作委托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一般应是会员单位代表,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六分之一,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基金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香港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原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过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闻氏联合会
2021年3月12日